23 婚姻與家庭

婚姻是上帝在伊甸園所設立,並由耶穌所確認,為一男一女在相愛中廝守終身的結合。對基督徒而言,婚約的應許不僅是對配偶立的,也是對上帝立的,並且這種婚姻關係,應該只由信仰相同的雙方建立。彼此相愛、尊重、有責任感,乃是構成這項關係的因素。這項關係,乃是要反映基督與教會之間的愛、聖潔、親密與關係的永恆性。至於離婚,耶穌教導說,除了姦淫之外,人若離棄配偶與另一個人結婚,就是犯了淫亂罪。雖然有些人的家庭關係不理想,但那在基督裏完全將自己許配予對方的婚姻夥伴,仍能因聖靈的帶領及教會的牧養而在愛中合一。上帝賜福家庭,要家庭的成員彼此幫助,達到完全成熟之境。作父母的要教養兒女愛主並順從主。借著他們的言行,他們要教導兒女:基督是一位慈愛的管教者,永遠地溫柔、體貼,要他們成為祂身上的肢體,上帝家中的成員。家庭親密度增長,乃是末世福音資訊的標誌之一。
 


 

       家是在男女身上恢復上帝形像的主要環境。在家庭裏面,父母和兒女都可以充分表達他們自己,滿足彼此對歸屬感、愛、及親密關係的需要。在家中,個人的身分得以建立,個人的價值感也得以發展。借著上帝的恩典,家庭也是一個將真正基督信仰的諸般原則付諸實行的地方,是基督教各種價值觀得以代代相傳之處。

  家可能是一個十分快樂的地方,但也可能成為一個可怕的受傷害之所。和諧的家庭生活能真實地活出基督教的諸般原則,並彰顯出上帝的品格。不幸的是,在現代的家庭中,彰顯這些特性的家庭少之又少。相反,許多家庭顯露的是自私之人心中的思想與欲望──吵鬧、悖逆、爭競、忿怒、無禮,甚至殘忍。這些特性並不屬於上帝原先的計畫。耶穌說:“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19:8)

一、起初的情形

  安息日與婚姻,乃是上帝最初賜給人類的兩大恩賜。它們給予人類安息及歸屬感的喜樂,不論時間、地點及文化如何。這兩項制度的建立,使上帝創造地球的大工達到了頂峰。這是祂在創造之時賜給人類最後也是最美好的恩賜。借著設立安息日,上帝賜給人休息及重新得力的時間,一個與祂相交的時間。借著組成第一個家庭,祂為人類設立了社會的基本單元,賜給他們歸屬感,並給他們機會發展成完美的人來服事上帝及他人。

1.按照上帝的形像造男造女

  創1:26,27,描寫上帝創造那將要住在地上的人類:“上帝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上帝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此處所用的“人”字(在希伯來文及英文皆然),在舊約聖經共出現了五百多次,這個字是指男人與女人。這個經文清楚表明,並非男人按照上帝形像造,女人按照男人的形像受造(注1)。相反的,男女都是按照上帝的形像而造。

  正如父、子、聖靈是神一樣,男女一起構成了“人”。正如神一樣,雖然他們要合而為一,但他們的功能各有不同。他們在地位上、價值上是同等的,但卻彼此不同(參閱約10:30;林前11:3)。他們的身體乃相輔相成,他們的功能則彼此互助。

  男女二性都是好的(創1:31)。他們所扮演的不同的角色也都是好的。家庭與家乃是建構在性別的差異上。上帝本可以在地上不造男女而繁衍生命,如同一些動物以無性生殖的方式所表現的一樣。但是上帝造了“兩個人,一般的形狀與特性相同,但兩性裏面都含有一些東西是對方所沒有的,因而能補足另一方不足之處。”(注2)單由一種性別的人所構成的世界,是一個不完全的世界。只在男女雙方都參與的社會,才能有真正的滿足。此處沒有平等的問題,因為男女都是不可少的。

  那首生的人亞當,在他受造的第一天成了人類的頭(注3),他曾感到自己與眾不同──沒有另一個和他一樣。“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創2:20)。上帝也感覺到這種欠缺,因此祂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

  那譯為“配偶”的希伯來原文neged,乃是一個作介係詞受詞的名詞,那介係詞意為立於某人或某物的“前方、前面、對面或相對的地方”。這一次,那要站在亞當前面的一位,是要補他的不足,與他相當,作為他的副手。這樣,“耶和華上帝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根肋骨”,造出他的伴侶(注4)。

  亞當一醒過來,就立刻認出了這特別創造行動所造成的親密關係。他喊著說,終於在這裏有我的同種了。“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2:23;參閱林前11:8)

2.婚姻

  從男女之別,上帝建立了秩序及合一。第一個星期五,祂舉行了第一個婚禮,將這兩個有祂形像的人結合,使他們合而為一。從此,婚姻就成了家庭的基石,社會的基礎。

  聖經描寫婚姻是一個既是分離又是結合的雙重決定性行動:“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1-24)

  (1)離開父母

  對婚姻關係重要的一件事是:離開從前主要的關係。婚姻的關係要取代父母兒女的關係。從這一意義說,人離開與父母的關係,就容許他與另一個人結合。缺少了這個過程,就沒有穩固的婚姻基礎。

  (2)與配偶結合

  那譯為“結合”的希伯來原文,意為“黏在其上”、“系在其上”、“結合”、“抓住”,名詞甚至可用為“熔接”或“焊接”(賽41:7)。這種結合的親密度與強度,描繪出婚姻結合的性質。任何想打破這種結合的企圖,都會傷害親密關係中的個人。聖經也用這同一動詞來表達上帝與祂子民的結合。“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事奉他,專靠他(“靠”之希伯來原文與“結合”的原文為同一個字),也要指著他的名起誓。”(申10:20)這些都強調了人間這樣的結合是一種親密的結合。

  (3)婚約

  在聖經中,這項使婚姻雙方有密切關係的誓約或應許,被稱之為“約”,這是聖經在最嚴肅、最具約束力的協議時所用的詞(瑪2:14;箴2:16,17)。夫妻間的關係,乃要遵從上帝與祂的子民──教會,所立永約的模式(弗5:21-33)。夫妻彼此之間的許諾,必須有上帝永約那樣的信實及持久性(詩89:34;哀3:23)。

  上帝及結婚當事人的家人與親友、所屬的團體,都見證他們彼此所立的約。此約在天上批准生效。“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身為基督徒的夫婦瞭解,結婚就是立約,只要二人活著,就要彼此忠實(注5)。

  (4)成為一體

  離開父母,並與配偶立約結合,其結果就是奧秘的聯合。在此乃是完完全全的合一──結合的夫婦行在一起,站在一起,分享著深邃的親密。開始時,這種合一指肉體上的合一。此外,它也指支持肉體合一的心靈與情感上的親密結合。

  a.同行

  論到祂與祂子民的關係,上帝說:“二人若不同心,豈能同行呢?”(摩3:3)這句話對那些二人成為一體的人也是適用的。上帝曾教導以色列人不要與鄰國的人通婚。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臉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申7:4;參閱書23:11-13)。當以色列人藐視這教訓時,就發生了可怕的後果(士14-16章;王上11:1-10;拉9:10)。

  保羅更廣泛地重申了這項原則:“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什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上帝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上帝的殿。”(林後6:14-16;參閱17,18節)

  聖經的意思是要信徒只與信徒結婚,但是這項原則的適用範圍不止於此。真正的合一需要在信仰上及生活上一致。宗教經驗不同,導致生活方式不同,從而造成極度的緊張狀況而形成婚姻中的暗礁。因此若要達成聖經所說的合一,人應該與自己教會裏的人結婚(注6)。

  b.站在一起

  如果兩個人要成為一體,就必須彼此完全忠實。一個人結婚時,他乃是冒著喪失一切的危險,並接受伴侶所帶來的一切。結婚的人聲稱,他們樂意分擔伴侶的責任,與伴侶站在一起面對一切。婚姻需要一種積極的、鍥而不捨的愛。

  “兩個人分享他們所有的一切,不僅他們的身體,也不僅他們的財產,更包括了他們的思想、他們的感情、他們的快樂、他們的痛苦、他們的希望、他們的懼怕、他們的成功和他們的失敗。‘成為一體’意為兩個人在靈、魂、體各方面都合而為一,但他們仍然還是不同的個體。”(注7)

  c.親密

  成為一體包括性的結合。“那人和他的妻子夏娃同房,夏娃就懷孕。”(創4:1)在他們想彼此結合的欲望中,也就是自亞當、夏娃的日子以來,所有男女曾感到的欲望,每對夫婦都重演著那第一個戀愛的故事。對他們來說,性親密的行動,是他們可能在肉體上的最親近的結合。它代表這一對夫婦在感情與心靈上所能有的親密。基督徒婚姻的愛,應該具有溫暖、喜樂、愉快為其特徵(箴5:18,19)。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來13:4)“聖經清楚的告訴我們,夫妻之間快樂的性愛表達,乃是上帝的計畫。正如希伯來書的作者所強調的,它是不污穢的,沒有罪的,不是墮落的。它是婚姻中大有尊榮的地方──至聖之處,夫妻二人在此私下相聚,彼此慶賀他們的愛情。它是既聖潔又萬分快樂的時刻。”(注8)

  (5)聖經中的愛

  婚姻的愛,是一種彼此無條件的,充滿深情蜜意的獻身,鼓勵彼此在上帝形像上,人的靈、魂、體各方面共同成長。婚姻中用不同的方式表達愛。它有羅曼蒂克與熱情的時刻、感情豐盛的時刻、自在的時刻、陪伴的時刻,及相屬的時刻。但那構成真實、持久、婚姻之愛基礎的,乃是新約中所描寫的,無私、全為他人的愛(agape)。

  耶穌擔當我們的罪及罪的後果時,祂走上十字架,表現了這種愛的最高型態。“他既然愛世間屬自己的人,就愛他們到底。”(約13:1)不管我們的罪帶給祂怎樣的結局,祂都愛我們,這就是耶穌那無條件的愛(agape)。

  保羅描寫這種愛說:“愛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是永不止息。”(林前13:4-8)

  惠特(Ed Wheat)評注這段經文時寫道:“agape這種愛,乃是連接一個永恆能力的源頭,它可在其他種類的愛止息時,仍繼續發揮功能……不論情況如何,此愛永不止息。不管另一個人是如何不可愛,agape這種愛可以繼續湧流。Agape這種愛是無條件的,正如上帝愛我們一樣。它是基於意志的深思熟慮後所選擇的心靈狀態。”(注9)

  (6)個人屬靈的責任

  雖然婚姻雙方彼此立了誓約,但他們必須各人為所作的選擇負責(林後5:10)。負起責任的意思是他們永不因為自己所作的事而怪罪對方。他們也要為自己的靈性成長負責。沒有人能依賴另一個人的屬靈能力。但在另一方面,各人與上帝的關係,可能成為另一個人力量的泉源與鼓勵。

二、人的墮落對婚姻的影響

  上帝在人身上所反映的形像,因罪而造成的扭曲,對婚姻有確實的影響,正如其對人類其他方面的影響一樣。在原為完全的愛及合一所統治的地方,自私插足進來。那些不是由基督的愛所激勵的事,其主要的動機是自私。它與福音所代表的降服、事奉,給予等原則相反,是一切基督徒失敗的共同因素。

  亞當與夏娃由於不順從,破壞了他們受造的目的。犯罪之前,他們完全坦然地活在上帝面前。犯罪之後,他們不能再快樂地到祂面前來,反而懼怕躲藏,不敢見祂的面,企圖隱瞞關乎他們自己的事實,並拒絕對他們的行為負責。他們的推諉所無法抹去的深沉罪疚,使他們不敢正視上帝和天使的目光。此後,逃避與自義,就成了人神關係的共同模式。

  那驅使他們躲藏的恐懼,不僅扭曲了亞當夏娃與上帝的關係,也扭曲了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當上帝詢問他們時,他們兩人都企圖傷害別人以保護自己。他們的控告,顯露出上帝在創造時為他們所建立的愛的關係已遭受嚴重的破壞。

  犯罪之後,上帝告訴女人說:“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祂是要用這項並未更改男女基本平等的原則,使那第一對夫婦,及以後結婚的所有夫婦獲益(注10)。不幸的是,這項原則被扭曲了,從那時候起,使用能力、操縱、個性而產生的破壞,就成了歷代以來婚姻的特徵。自我中心已使彼此接納與感謝成為稀罕之物了。

  基督教的本質,乃是活在舍己的和諧中,這是人類墮落之前的婚姻特徵,但罪破壞了這項和諧。夫妻之間的愛情,是要幫助彼此快樂。各人要謀求對方的快樂,他們要合而為一,但他們各人都不會喪失那屬乎上帝的個性(注11)。

三、偏離上帝的理想

1.多偶制

  一個人有數個配偶,與上帝在伊甸園設立的第一個婚姻的結合與合一相反。在多偶制中,根本沒有所謂感情專一這回事。雖然聖經描寫先祖時代的多偶婚姻是一個文化的事實,但其中的描述清楚顯示出,那些婚姻並未達到神聖的理想境地。那些婚姻中的各個小單位捲入了權力鬥爭、苦毒的怨恨與離間之中(見創16章;參閱29:16-30:24),並用孩子作為武器傷害家中其他人。

  一夫一妻的婚姻使夫婦有歸屬感,加強他們的親密與結合。他們知道彼此的關係乃是獨特的,沒有其他人參與他們所作的。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最清楚地反映了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及個人與上帝的關係(注12)。

2.淫亂

  現代的思想與作風,使夫妻雙方有生之年在性上彼此忠實的婚姻承諾,不再為人重視。而聖經卻視任何婚外的性關係為罪。第七條誡命仍然有效,未曾更改:“不可姦淫。”(出20:14)在此沒有附加任何構成的條件或任何不構成的條件。這條誡命絕對地保衛著婚姻關係。

  聖經對淫亂的看法,與今日對“同性戀者”行為的容忍,形成了尖銳的對比。新舊約聖經都譴責這些行為(利20:10-12;箴6:24-32;7:6-27;林前6:9,13,18;加5:19;弗5:3;帖前4:3等)。

  這種非法的性關係,有著既廣且深的影響。這種行為欺騙了合法的性伴侶,可能在身體、感情、財務、法律、及社會生活上,傷害他或她,也傷害到整個家庭。若是兒女牽連在內,尤其會受到傷害。這些非法的性關係可能導致性病的傳染、非法嬰兒的誕生。還有浮現在這些事情上的謊言與不誠實的疑雲,對信任的破壞,可能永遠也無法恢復。即使沒有聖經的教訓來譴責這種不道德的行為,其所造成的一連串不幸的後果,也應該足以警告人不可妄行這些事。

3.不潔的思想

  罪不僅是外在的行為,也關乎心靈,深及思想模式。水泉若已污染,河流也不會清潔。耶穌看出,人的行為是發自人內心所存的動機。“因為從心裏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太15:19)祂用同樣的語調,追溯婚姻的不忠至思想與感情的源頭:“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7,28)

  有一個新興產業的發展,使人的想像力敗壞到了極點。其所生產的色情電影與黃色書刊,在基督徒生活中是沒有地位的。它們不僅鼓勵非法關係,也將男女貶為只是性的物件,扭曲了性的真實意義,使上帝的形像變得模糊。基督徒蒙召有純潔的思想,度清潔的生活,因為他們正預備要在永恆中,一個清潔的社會裏生活。

4.亂倫

  一些父母越過了向孩子表達健康親情的界限,與他們在情感及肉體上有曖昧的關係。這常是因為正常的夫妻關係被忽視,以致孩子被選來扮演配偶的角色。這種界限的模糊,常在弟兄姐妹或大家庭之中發生。

  舊約聖經禁止亂倫(利18:6-29;申27:20-23),新約聖經中也譴責這種事(林前5:1-5)。這種虐待損害了孩子性能力發育,造成不該有的羞恥與罪疚感,甚至帶入未來的婚姻生活中。當父母超過這些界限時,他們更損害了孩子發展中的信賴感──這與對上帝的信心關係重大。

5.離婚

  耶穌所講的一句話,可以總結聖經對離婚的教訓。“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可10:7-9)婚姻是神聖的,因為上帝已使之成聖。最終是上帝將夫妻配合,而不僅是人的言語或性行為。所以,是上帝批准他們的結合。因此基督徒對離婚及再婚的認識,必須以聖經為基礎。

  耶穌的話清楚地說明了基督徒對離婚所瞭解的聖經原則:上帝要婚姻成為穩定持久的關係。當法利賽人問主,婚姻不協調是否構成離婚的理由時,祂說,伊甸的婚姻模式,乃是永遠的結合。當他們更進一步追問祂有關摩西離婚的規條時,祂回答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19:8)祂繼續講到離婚的規定時說,那唯一合法的離婚理由是性的不忠(太5:32;19:9)。

  耶穌對法利賽人的回應,清楚顯示出祂對忠實的瞭解比他們深得多。從祂所說的,及從新舊約聖經中有關婚姻的原則來看,可以說,上帝要那些結婚的人為了要反照上帝形像而永遠的結合。

  甚至配偶的不忠,也不一定迫使這場婚姻以離婚收場。十字架的路鼓勵深切的悔改、赦免及清除怨恨的根。甚至在犯姦淫的情況下,那受害的配偶,應該借著赦免及上帝使人和好的能力,尋求維持上帝在創造時的旨意。“以聖經的立場說,犯姦淫並不一定比其他的罪更破壞你們的婚姻……當你願意寬恕、放棄你們消極的態度時,上帝必十分樂意醫治你們,重新燃起你們彼此的愛情。”(注13)

  雖然婚姻的神聖理想,是永遠的愛的結合,直到一方死去為止,但有時由於對配偶或兒女身體的虐待,使得合法的分居成為必要。“有些民法中,這樣的分居只能借離婚獲得,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當為可行之途。但是這樣的分居或離婚,若未涉及婚姻的不忠,他方未曾再婚、犯姦淫或死亡,就未給任何一方依照聖經而有的再婚的權利。”(注14)

  因為婚姻是神聖的制度,教會有獨特與嚴肅的責任,一方面防止離婚,另一方面一旦離婚發生,就盡可能醫治其所造成的創傷。

6.同性戀

  上帝創造了男人與女人,彼此有別,也彼此相輔相成。上帝如此行時,祂使他們在性上的感情指向異性。彼此不同又互相關連的特性,使人兩性互相吸引,為了要形成健全的關係。

  在某些情況中,罪甚至影響過這基本的方向,造成一種反向的現象。在這樣的情形中,那天生傾向異性的方向,轉變到相同性別的人身上。

  聖經強烈地譴責同性戀(創19:4-10;猶7,8;利18:22;20:13;羅1:26-28;提前1:8-10)。這樣的事嚴重的扭曲了上帝在男女身上的形像。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基督徒要以救贖的態度對待那些因這樣錯亂而受苦的人。他們要表現出基督對待那犯姦淫的婦人的態度:“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8:11)不僅那些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一切陷在造成焦慮、羞恥、罪惡的行為與關係中的人,都需要一位元訓練有素、經驗豐富的基督徒協談員的輔導。沒有什麼行為是上帝救贖恩典無法幫助的(注15)。

四、家庭

  上帝創造了亞當夏娃之後,將這世界的治理權賜給他們(創1:26;2:15)。他們組織了第一個家庭,第一個教會,社會於焉產生。因此,社會乃建造在婚姻與家庭之上。因為他們是地上唯一的人類居民,上帝就吩咐他們“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1:28)

  正如世界人口統計所指出的,一個尚未住滿人的地球,已不再呼籲人要遍滿地面管理全地。但是那些決定要生孩子的已婚基督徒,仍然有義務按照主的教訓養育兒女。結婚的男女在踏上這條路之前,應先思想上帝對家庭的理想。

  1.父母

  (1)父親

  聖經給予作丈夫、作父親的人擔任一家之主和家中祭司的責任(西3:18-21;彼前3:1-8)。他成為基督的預表,教會的頭。“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凡事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順服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要用水借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弗5:23-28)

  如同基督領導教會一般,丈夫與妻子“當彼此順服,但是上帝的話主張,應以丈夫的判斷為上。”這只限於那些不關乎良心的事(注16)。同時,丈夫有責任以最大的尊重對待妻子。

  正如基督顯出溫柔的領導,以僕人的形像背負十字架,丈夫也要以犧牲的方式去領導。“基督的角色,是一個智慧與愛的角色。當丈夫對他們的妻子盡了義務之後,他們要以基督對待教會那樣的溫柔,使用他們的權柄。當基督的靈控制丈夫之時,妻子的順從只會帶來安息與福惠,因為他會像基督要求教會一般,只要求妻子作那些結果是有益的事……讓那些作丈夫的人研讀上帝的話,不是從中尋找妻子當如何順從,而是他該如何行才能獲得基督的心,成為純潔、文雅的人,配作一家之主。”(注17)

  為父的人作為家庭的祭司,要像亞伯拉罕一樣,在一天開始之時聚集家人到身邊,將他們交給上帝照顧。晚上,他要領他們讚美上帝,為祂所賜的福分感謝祂。這個將上帝擺在首位的家庭禮拜,會將他們維繫在一起(注18)。

  聰明的父親會花時間在他的兒女身上。孩子可能從父親學得許多功課,如尊敬母親、愛母親、敬愛上帝、祈禱的重要、愛其他的人、工作的方法、謙虛、愛大自然及愛上帝所造之物。但若是父親甚少在家,孩子就被剝奪了這項特權與快樂。

  (2)母親

  作母親是地上最接近與上帝合夥的事。“坐寶座帝王的工作,也不比母親的更崇高。母親是一家之後。在她手中有模塑她兒女品格的能力,使他們有資格享有更高而不死的生命。天使的使命也不比她的更高;因為她所從事的工作就是為上帝服務……讓她認識她工作的價值,並穿上上帝的全副軍裝,使她可以抵擋遵從世界標準的試探。她的工作乃是永恆的。”(注19)

  家中必須有人為兒女的品格負最終的責任。教導兒女不可大意或交由他人代作,因為沒有人對孩子有父母那樣的感情。上帝創造了母親,有能力將孩子懷胎在肚子裏,哺育他、教養他、愛護他。若不是為了緩和嚴重的財務上的擔子或是單親(注20),她若願意接受,作母親的人就有全天留在孩子身邊的特權。她可以享受與創造主同工,為永恆來塑模孩子的品格。

“一個有親屬關係的人,需要考慮以家庭作為事業……在二十世紀,以賢妻良母為終身事業的,幾乎絕無僅有,這也是個十分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一種浪費的努力?一種無人感激的工作?一個失去尊嚴的奴隸?不是的,它含有一種最令人興奮的可能性,它可能轉變時代潮流,拯救全人類,改變歷史,也做一些讓不斷擴張的圈子中的人們能聽見、能感受的事。”(注21)

  舊約時代在傳達人的名字時總會提及此人是某人所生。夏娃在她墮落之後才接受她的名字(創3:20)。因為她要成為所有人類的母親,她的名字(希伯來文Chawwah)由“活”字(希伯來文Chay)而來,反映出她在人類歷史中光榮的地位。

  正如生殖並非亞當或夏娃所獨有或專有的權利一樣,作父母也是如此。後者可以成為二人分擔的責任。現今也應該如此,不僅在生育兒女,在教養兒女上也是一樣。為父、為母的人,都各有某些責任,並且要視盡這些責任是為主作的。“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127:3)

2.兒女

  (1)優先

  作父母的人除了對主及對配偶所作的承諾之外,沒有比對他們所帶到這世界中的兒女更高的責任。他們應該將兒女的利益置於他們自己的舒服與發展之上;兒女未自己選擇進入世界,應該讓他們得著可能有的最好的人生開始。因為父母的影響會大大影響人的靈、智、體的健康,因此在孩子未出生之前,就應以孩子的福利為優先(注22)。

  (2)愛

  父母的愛應該是無條件的、犧牲的。雖然它永不會完全得到回報,孩子卻必須有愛,才能在一生中有良好的自我形像及心理健康。一個必須去贏取愛的孩子,或一個感到不被接受、不受重視的孩子,就會試圖以一些不受歡迎的行為去獲得父母的愛,而那些不良行為則會生根而成為惡習(注23)。

  在父母愛中感到安全的孩子,會自動與人接觸。他們能夠受教接受和給與、在自我之外還有生存的理由。孩子漸漸長大就可學習榮耀上帝。

  (3)獻身

  基督徒的父母應儘早將孩子獻上為上帝服務。基督複臨安息日會各教會為這樣的奉獻預備了簡單的儀式。在此儀式中,父母們在禱告中將他們的孩子獻給上帝,如同約瑟、馬利亞在聖殿中將耶穌獻給上帝一樣(路2:22-39)。這樣,孩子就以屬靈家庭一分子的身份,開始了他的一生。教會中的教友們就以他為上帝的兒女及基督身體的一個肢體,參予他在靈性及社會生活方面的發育。

  在此儀式中,父母也獻上自己,要用主的道教導孩子,好使上帝的形像在孩子的身上成形。為達此目的,父母們就要經常將他們的孩子帶到安息日學及崇拜聚會上,使小孩在早年就成為基督身體上的一個肢體。以後孩子到了上學的年齡,父母及教會就該盡一切努力,使他或她獲得基督化的教育,更進一步培植孩子對主的愛。

  (4)經常的教導

  父母所進行的屬靈的教導,乃是一個過程,在孩子生命的每一階段都持續不斷的進行。“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主的誡命)。無論你坐在家裏,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也要系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申6:7-9;11:18)

  孩子乃是受家中的整個氣氛所影響。父母不能單借家庭禮拜培養孩子的靈性,也必須要借著他們經常地信靠耶穌,經常在他們的生活方式、衣著、甚至家中的裝飾上表現出來。在基督徒孩子的生長過程中,讓他們認識上帝如同父母一樣的愛他們,是十分重要的。

  (5)學習順從

  “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22:6)這種教養的結果如何呢?管教不止於懲罰。懲罰通常只對付過去,而管教則著眼於將來。管教是一項訓練過程,孩子在其中跟隨父母的榜樣受訓練、接受指導,如忠誠、誠實、平等、一致、忍耐、秩序、慈悲、慷慨及勤快等,也就是教導他重要的原則。

  當孩子從小學習從內心順從時,權威在生活中就不會對他們構成問題。但是所學習順從的種類也甚重要。真實的順從不僅因為要求如此,而是因為出自內心。這種順從的秘訣就在於重生。

  “人僅以盡義務的態度去遵守上帝的誡命,……因為他奉命要如此行……絕不能得享那因順服而來的喜樂。他並不是順服,……真正的順服,乃是由內在原動力而產生的。它是發自愛公義和愛上帝律法的心。公義的真諦就是效忠我們的救贖主。這就導引我們去為義而行義──因為行義乃是上帝所喜悅的。”(注24)

  (6)社交與語言方面的發育

  在家庭內,孩子被社會化成為人類的一分子,因之而有那些必須承擔的特權與責任。社會化乃是一個過程,孩子借之學習在社會中生活的基本技術。語言及其在交談時的各種變化,乃是孩子最先學習的技術之一。因此,家中所用的語言,應小心監督,使之可顯露上帝的品格。孩子應該經常在家人之間聽到喜樂的、自發的、親熱的話,及對上帝的讚美。

  (7)性別

  在家中,借著男女彼此健康的交往,形成了整個家庭制度,孩子也學會在社會中發揮男或女的功能。成人應該借著正確合適的資料,教導他們有關他們性的發育的美。防止孩子濫用性關係也是他們的責任。

  (8)學習價值觀念

  家庭的一個基本功能,是讓孩子吸收家庭中擁有的價值觀。家中各人的價值觀與宗教概念,並不一定彼此相合。父母可能聲稱遵守某些宗教原則,但是他們在孩子面前所提供的榜樣,可能與那些原則並不相符。父母言行一致極為重要。

3.大家庭

  按照上帝的設計,婚姻是專一的,家庭則不是。在一個高度動態的社會中,很少再見到大家庭──祖父母、兄弟姐妹、表兄妹等同住一處。教會的大家庭可以幫助那些沒有親戚或親戚離得很遠的人尋得價值感與歸屬感。單親的人在此也可找到一個舒適之處,以愛心與溫柔養育他們的孩子。教會可以提供家中所缺少的適當的角色。

  借著愛教會中的老人,孩子可以學習尊敬,那些老年人則可以體驗小孩子所帶來的愛的滿足與喜樂。“上帝啊,我到年老發白的時候,求你不要離棄我!等我將你的能力指示下代,將你的大能指示後世的人。”(詩71:18)

  上帝特別顧念老年人,“白髮是榮耀的冠冕,在公義的道上必能得著。”(箴16:31)“直到你們年老,我仍這樣;直到你們發白,我仍懷搋。我已造作,也必保抱;我必懷抱,也必拯救。”(賽46:4)

  在教會中,單身者可以找到一個蒙愛及被器重、並且分享他們的愛與精力之處。借著教會的服務,他們可以感受到上帝對他們的關心。“我以永遠的愛愛你,因此我以慈愛吸引你。”(耶31:3)

  特別照顧有需要的人,乃是“那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的一部分(雅1:27;出22:22;申24:17;26:12;箴23:10;賽1:17)。教會的大家庭有特別的機會為那些沒有家的人提供一個避難所、一個棲身之處、一個歸屬的地方;它能將每一個教友都包括在基督所說的合一之中(約17:20-23)。

五、轉向

  家庭既然是教會與社會的靈魂,基督徒家庭的本身就是為主救靈及保守教友的工具。舊約聖經的最後一節經文,乃是對基督回來之前將會發生之事的預言:“看哪,耶和華大而可畏之日未到以前,我必差遣先知以利亞到你們那裏去。他必使父親的心轉向兒女,兒女的心轉向父親,免得我來咒詛遍地。”(瑪4:5,6)雖然今天有許多力量使家人離開家庭,但上帝的呼召乃是,家庭重新團聚、堅固,父母兒女轉向及家庭的復興。接受他呼召的家庭,必會得著能顯出真實基督教的力量。由這些家庭所組織的教會必會增長;他們的青年人不會離開教會;他們會向世人將上帝清楚地描繪出來。


 注1:懷愛倫著《教育論》原文20頁。

注2:A. W. Spalding著《Makers of Home》58頁。

注3:亞當為地球負責任是顯然的,因為他雖然不是第一個人犯罪,上帝卻要他為罪負責(創3:9)。新約聖經在比較兩個亞當時,也是將罪與死進入世界的責任歸在第一個亞當身上(羅5:12;林前15:22);參閱懷愛倫著《善惡之爭》670,671頁。

注4:“上帝親自給亞當造了一個伴侶。‘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與他相配的一個助手,是專為作他的伴侶而造。並能彼此相愛相親,合而為一。夏娃是由亞當的一根肋骨造成的,表明她不應作他的首腦去管轄他,也不應作他的奴隸任他踐踏,乃是要以平等的地位,站在亞當的身邊,為他所親愛、所保護。”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15頁。

注5:婚約方面更多的資料,可參考美南浸信會主日學家庭部出版《Covenant and Marriage:Partnership and Commitment》51-60頁“Marriage as Covenant”。

注6:見《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教會規程》150,151頁;1914年7月2日版《評閱宣報》9,10頁載F. M.Wilcox撰“Marrying unbelievers”;1941年7月31日《評閱宣報》2,12-14載G.B. Thompson撰“Marrying Unbelievers:Can Two Walk Together, Except They Be Agreed?”,1944年5月4日《評閱宣報》1-4頁載,F. M. Wilcox撰“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Following the Divine Order”;懷愛倫著《教會證言》卷四原文503-508頁。

注7:Walter Trobisch著《I Marry You》18頁。

注8:Ed Wheat著《Love Life for Every Married Couple》72頁。

注9:Ed Wheat著《Love Life for Every Married Couple》62頁。

注10: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29,30頁。

注11:見懷愛倫著《服務真詮》原文361頁;《告青年書》原文451頁。

注12:見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121,184,185,319-320頁;懷愛倫著《Spiritual Gifts》卷3第104,105;卷四第86頁。

注13:Wheat著《Love Life for Every Married Couple》202頁;Roy Hession著《Forgotten Factors……An Aid to Deeper Repentence of the Forgotten Factors of Sexual Misbehavior》中“The Divorce Court or the Cross”; Wheat著《Love Life》中“How to Save Your Marriage Alone”; Gray Chapman著《Hope for the Separated: Wounded Marriage Can Be Healed》。

注14:《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教會規程》175頁。

注15:見Hession著《Forgotten Factors》;在幫助犯罪的人悔改,在慈愛的上帝那裏得赦免上,這本好書仔細列出了性犯罪一些較深的問題。

注16:懷愛倫著《教會證言》卷一第307頁,她寫道:“我們女人必須記住,上帝叫我們順服丈夫。他是頭,我們的判斷、觀點、理由,若是可能,就該與他的相一致。如若不然,事情又不關乎良心,對上帝的話的喜好就可交給丈夫去決定。我們必須順從頭。”(“懷氏書簡”1861年5號)

注17:“懷愛倫手稿”1891年17號;Larry Christenson著《The Christian Family》。

注18:要知道如何舉行活潑的家庭禮拜的一些建議,見John and Millie Youngberg著《Heart Tuning:A Guide to Better Family Worship》;Christenson著《The Christian Family》,157-197頁。

注19:懷愛倫著《復臨信徒的家庭》原文231,232頁。

注20:需要將孩子置於他人照顧之下的父母,應該選擇那些價值觀念與他們相同的人。這樣,就可有充分的合作,在愛中並按照主的教訓教導孩子。父母應該十分細心觀察那些他們的孩子會與之相交的孩子們。他們是否讓自己的孩子像那些孩子呢?孩子學的如此之快、如此之多,又如此深邃的銘刻在心,因此照顧孩子的各方面,都需要忠心的考慮。

注21:Edith Schaefer著《What Is a Family?》47頁。

注22:見懷愛倫著《歷代願望》518頁;懷愛倫著《復臨信徒的家庭》原文255-259頁。

注23:見Gary Smalley, John Trent著《The Blessing》。這兩位作者細心描繪了父母們給予或不給予無條件的愛,如何成為發育中孩子情感與心理健康的鑰匙。

注24:懷愛倫著《天路》69頁。